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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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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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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法庭錄音光碟 (8號櫃台)

一、聲請閱卷
(一)、得聲請閱卷之人
► 民事案件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
  3. 參加人。
  4.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 刑事案件-得聲請閱卷之人

  1. 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2.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3.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4.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5. 附帶民事訴訟訴訟代理人。
  6. 上訴或抗告而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一審委任及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7. 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8. 少年事件之輔佐人(應得少年法庭之同意)。

註: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

(二)、聲請閱卷方式 

  1. 聲請人應填具閱卷聲請書或閱卷聲請狀,送法院收發室。聲請閱卷方式,得以電話或傳真及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辦理。
  2. 不得於開庭當日聲請閱卷,但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允許者,不在此限。
  3. 閱卷前應提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
  4. 聲請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或影印之。
  5. 閱卷應在指定處所為之,不得攜出,閱畢後應將原卷交閱卷室管理人員點收清楚。

註:除以上規定外,另請依「民事閱卷規則」、「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及「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一)、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人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二)、聲請方式

  1.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2. 持有前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3. 依據法院組織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辦理。

三、聲請閱覽評議意見簿
(一)、得聲請閱覽評議之人
當事人及為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二)、聲請方式

  1. 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應至法院填具或以郵寄、電信傳真、電子傳送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送該管法院。
  2. 評議意見簿僅能閱覽,不得為抄錄、攝影、影印、攜出、並不得添註、塗改、圈點、更換、拆散、抽取、污損,或其他相類行為。
  3. 依據閱覽評議意見要點辦理。

四、聯絡方式:

宜蘭地方法院 - 本院閱卷室:(民事/刑事/民執案件)
    電話 - (03)925-2001 轉 2708
    傳真 - (03)925-3304
    電子信箱 - ildread@judicial.gov.tw

宜蘭地方法院 - 羅東簡易庭閱卷室:(民事簡易案件/家事案件/少年案件)
    電話 - (03)965-5550 轉 301 
    傳真 - (03)9651374
    電子信箱 - lteread@judicial.gov.tw

五、聲請閱卷書範例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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