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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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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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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一腳印,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路走過來...

辦公廳舍的變遷,自光復前到現在的新廈       溯本縣在滿清乾隆末年以前,地尚洪荒,草萊未闢,嗣經閩人吳沙,苦心銳志,冒險犯難,從事開拓,由是桑麻漸興,阡陌相連,惟當時蘭地仍在化外,尚無法治可言。迨嘉慶十七年,方正式設治,稱「葛瑪蘭廳」。由於清代制度之司法與行政不分,司法權之行使,悉以委諸行政官廳,內自戶部、刑部以及三化司、九卿,外自府、廳、州、縣以至督撫,均有審理民刑事訴訟的職權。甲午戰後,日本據台,行殖民專制統治,司法獨立之精神,更渺不可得。

       明治二十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十二月二日本縣設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出張所,置書記、雇員各一員,初僅受理不動產登記事項,翌年,始受理訴訟,惟限於民事第一審事件。彼時辦公廳舍為日式建築木造平房一棟,于明治三十四年(一九○一年)竣工啟用。大正八年(一九一九年)改稱臺北地方法院宜蘭支部,設判事一名、書記一名及雇員數人,並設檢察局,置檢察官行使檢察事務,管轄民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民事訴訟標的價額超過二千元及不能計算價額之案件及刑事法定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案件,仍然歸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民國三十四年臺灣光復,其後又改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宜蘭分院,旋又於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一日奉令正式升格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國五十一年間歐珀(OPAL)颱風肆虐,本院日據時期所建木造辦公廳舍因年遠殘破,遂夷然全塌,秋曹聽訟,頓失庭堂。乃於民國五十二年三月報請司法行政部同意在舊址(原為宜蘭市渭水路五一號,其後整編為宜蘭市中山路二段二六一號,現作為第二辦公室使用),重建工程迄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建築完成,從此對於蘭陽地區司法正義之維護,恰如龜山朝日,日見光芒。然而隨著社會變遷,案件日益增多,而本院人員亦隨之擴增,辦公空間已然飽和,乃於民國八十一年於後院再增建崇法大樓一棟,以改善辦公環境。

       本院管轄宜蘭縣境內之民事、刑事、行政、家事等各項訴訟及非訟事件,包含民、刑事第一審訴訟及簡易案件、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及提存、登記、公證等業務;家事第一審訴訟及家事非訟事件;少年保護事件;行政簡易程序、交通裁決、行政收容事件。縣境面積為二千一百三十七平方公里,分設宜蘭市、羅東鎮、頭城鎮、蘇澳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冬山鄉、三星鄉、五結鄉、南澳鄉、大同鄉等十二鄉鎮市,人口總數約為四十五萬二千多人(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110年3月人口數統計結果),其中以宜蘭市九萬五千三百十三人及羅東鎮七萬一千四百九十一人為最多,工商亦最為發達。本院坐落於溪北之宜蘭市區內,為服務溪南地區民眾,於八十五年另於毗鄰羅東鎮旁之五結鄉興建羅東簡易庭,該庭面積有二千四百一十四平方公尺,較諸本院(即現第二辦公室)面積三千五百四十三平方公尺相差無多。為紓解本院辦公廳舍之擁擠,八十九年十二月遂將民事執行處及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遷移至羅東簡易庭辦公;九十年一月起復將少年法庭搬遷該處。自彼時起,羅東簡易庭乃改稱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為配合司法院將少年及家事法庭獨立籌設之政策,少年及家事法庭移至羅東辦公室,收容之少年亦開始移送羅東辦公室處置。至此,本院員工已有約三分之一人力移至該處辦公,該處辦公空間也因此能充分利用並趨於飽和。

       本院原之辦公廳舍,自五十二年重建後,歷經四十餘載,除外觀老舊,辦公空間早已不敷使用。為因應案件倍增及人員擴編之需求,以及改善現有辦公廳舍擁擠之窘境,遂自民國八十一年間開始規劃遷院之可行性,而於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報奉司法院核可,在宜蘭縣政中心計劃區域內建築莊嚴嶄新的司法新廈。新院遷建工程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開工,土地面積共二萬六千九百餘平方公尺(約為八千一百四十坪),樓層高度分別為地下一層、地上四層,總樓地板面積約為一萬四千五百四十平方公尺(約為四千四百坪)。與宜蘭縣政府、宜蘭縣議會及宜蘭運動公園鄰近,環境清幽雅致。南有24米寬之環狀縣政西路,東有台九省道相通,距離宜蘭火車站僅三公里,聯外交通非常便捷。司法新廈於九十二年竣工次年五月落成啟用。新廈坐落宜蘭縣政中心,與縣府、議會相鄰鼎足,呈現行政、立法、司法護持縣民的特殊格局,成為蘭陽地區法治的重要象徵。

       本院新廈遷建完成後,原舊有廳舍即作宜蘭簡易庭及檔案室使用,時至107年11月30日,因業務量及人員之增加,並考量當事人應訴便利性,嗣將宜蘭簡易庭遷移新廈辦公,而將人事、會計行政科室移往舊院區辦公,原宜蘭簡易庭名稱則改為宜蘭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室。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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