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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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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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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窗口相關資訊(1號、2號櫃台)

服務項目

應備文件

服務流程

備註

擔保提存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國庫存款收款書(第2、3、4聯)
●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 收件與初審
● 送主任核定
● 通知領取或郵寄提存書(提存通知書)

● 提存金之繳納,提存人須自行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六聯單,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派駐本院4號櫃台)繳納後,再持向本院辦理提存
● 提存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2-3 日

清償提存

● 提存書一式二份
● 提存通知書(按受取人人數加增一份)
● 國庫存款收款書共 3 聯
●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
● 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徵收一百元;逾一萬元至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逾十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同上

 同上

取回提存物

● 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
● 原提存書正本
●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收件與初審
● 送主任核定
● 送本院會計、出納
● 通知領取或郵寄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
● 持取回(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向 6  號櫃台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聯

● 如取回(領取)時與原提存書(提存通知書)上之本人姓名或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或所蓋印鑑章不同,應提出變更登記事項卡、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證明文件
● 取回(領取)事件,作業期間約需 3-5 日

領取提存物

● 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應加蓋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 原提存通知書正本
● 如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狀及本人與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同上

 同上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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