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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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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倫理規範暨迴避事項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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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迴避事項說明書

敬愛的調解委員,您好:

歡迎您加入本院調解團隊,共同為兩造關係和諧而努力,期盼借重您的專業及協調經驗,讓當事人間紛爭能早日圓滿解決。為妥適、平等進行調解,請您務必詳閱及瞭解以下事項,並請您確實遵守。感謝您的配合!

一、「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詳見背面)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如果您有下列情

    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您或您的配偶(或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事件當事人者。

(二)您為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者。

(三)您或您的配偶(或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

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您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您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您於該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您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如您有以上應迴避之事由,或另有其他不適合參與本事件調解之情形者,請儘速電話或電子郵件告知書記官或法官助理,並於三日內將下列回條填寫後傳真或郵寄或E-mail至本院。(傳真或寄回,請先電話通知書記官或法官助理)

如您並無上述應迴避情形,敬請按時到場,不得無故缺席(如不得已必須請假,應即通知承辦書記官或法官助理),亦不得自行委託其他委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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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股別:

委員姓名:

迴避原因:

法院家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一、家事調解委員應秉持熱誠及耐心,以客觀、中立、公正、負責、平和及懇切之態度處理家事調解事件。

二、家事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協議達成及其子女之最佳利益。

三、家事調解委員應於調解程序前先向雙方說明家事調解之目的、優點及程序,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參與調解之意願;並說明任一方或調解委員皆可隨時暫停或終止調解程序。

四、家事調解委員在調解程序中,應維持雙方權利均衡,當權利失衡時,應採取相當措施,維護當事人之權利保障。

五、家事調解委員因行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疑有家庭暴力(含家內性侵害)、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情事或危險時,應依法通報並為妥適處理。

六、家事調解委員應持續充實法律及家事專業知識、提昇其家事調解技巧。

七、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涉有家庭暴力事件者,應具備處理家庭暴力之專業,以確保被害人安全方式進行調解。

八、家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性別、種族、多元文化之差異,不得有歧視、偏頗的言詞或態度。

九、家事調解委員應尊重當事人及關係人之意願及其想法,不得強迫當事人及關係人進行或成立調解,或撤回訴訟。

十、家事調解委員應本於雙方之最佳利益,如涉及未成年子女,並應優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協助雙方成立調解,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當事人為不正確之判斷。

十一、家事調解委員評估有必要邀請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參與調解程序時,調

解委員應具備兒童及少年發展與兒童及少年會談等專業,尊重兒童及少

年意願之表逹,必要時,兒童及少年應有程序監理人或社工陪同。

十二、家事調解委員宜具備科際整合跨專業團隊工作之能力,並應尊重其他專

業之意見,共朝當事人、關係人及其子女最佳利益合作而努力。

十三、家事調解委員就調解事件之法律或家事調解專業知識不明瞭時,應請求法院協助。

十四、家事調解委員應謹言慎行,不得為促使調解成立而故為詆毀、中傷或其

他有損當事人人格尊嚴之不當行為。

十五、家事調解委員不得為其所行調解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

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且應避免有使人疑其為特定當事人代理人之行

為。

十六、家事調解委員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執行業務人員曾受當事人委任,或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法官應行迴避之事由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十七、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不得藉機招攬業務。

十八、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九、家事調解委員不得以私人言行代表所屬法院。

二十、家事調解委員不得接受當事人請託或收受不正利益。

二十一、家事調解委員應保持中立,不得與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案件外之接觸、往還酬應等不當行為。

二十二、家事調解委員間應彼此尊重,不得詆毀、中傷其他調解委員。

二十三、家事調解委員應遵守法令及其他符合調解委員自律、自治精神之必要事項。

  • 發布日期:113-05-28
  • 更新日期:113-05-2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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