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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公示催告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公示催告(支票)聲請書、公示催告(股票)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人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三)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四)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五)聲請書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六)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貳、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付款銀行等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聯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
二、攜帶身分證、印章。至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三、聲請書正、副本。
(一)正本1份,副本每家銀行1份,依此類推。
(二)持聲請狀正、副本至法院收發室送狀,取得簽章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肆、收受公示催告裁定。
收受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二、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