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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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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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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支付命令聲請狀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支付命令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1)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
    (2)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6.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並蓋章。

    貳、聲請費用。

      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5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參、支付命令之效力。

    一、.如債權人需要對待給付或須對國外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

    二、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 如果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三、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

    (一)可在二十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二)債務人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

    (三)債務人如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與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為專屬管轄。

    (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可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

    [ 110-05-05更新 ]
    1. 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所以提出異議最大的效力就是阻止支付命令的確定。
    2. 如果債務人逾二十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將以裁定駁回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將會因此而確定,並且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法律上認定債務人有支付命令上所載的債務,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不主動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因此債務人如果對支付命令上的債權有爭執者,必須即時的提出異議狀於法院。
    [ 110-05-05更新 ]
    1. 提出異議就是寫一份異議狀到發支付命令的法院,異議狀通常都是聲明你對這項支付命令不服,異議狀不用載明異議的理由,你可以在開庭時再提出你異議的原因。
    2.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法律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訴訟的性質,開始進入調解或是訴訟程序,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 110-05-05更新 ]
  • 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一、公示催告聲請書一份。

    (一)可直接下載:公示催告(支票)聲請書、公示催告(股票)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二)聲請人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

    (三)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四)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五)聲請書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六)禁止背書轉讓之證券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委任狀。

    (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貳、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如以郵寄應附面額1000元之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一、付款銀行等所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聯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

    二、攜帶身分證、印章。至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地方法院辦理。

    三、聲請書正、副本。

    (一)正本1份,副本每家銀行1份,依此類推。

    (二)持聲請狀正、副本至法院收發室送狀,取得簽章收據後,應於票據掛失止付五日內,將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相同。

    肆、收受公示催告裁定。

    收受裁定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有漏寫或錯誤,應速請求更正。

    二、應將公示催告裁定全部內容刊登新聞報紙,如未登報或刪減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應遵期登報並於公示催告裁定之期限內聲請除權判決。

    [ 110-05-05更新 ]
  • 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一、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一份。(一)可直接下載: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二)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三)見票即付之本票,應載明提示本票之日期。(四)由票據付款地為管轄法院,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 二、委任狀。(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貳、聲請費用。一、 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六)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一、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二、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 110-05-05更新 ]
  • 壹、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一、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一份。(一)可直接下載: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二)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四)擔保之債權應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 (五)聲請人應簽名、蓋章。二、委任狀。(一)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二)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貳、聲請費用。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一)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參、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二、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 110-05-05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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