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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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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譯文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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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翻譯者(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辦理,並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
  2.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作成之文書(如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外國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及結婚證書等等),該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可辦理。
  3.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私文書,公證人須至發證單位查證,建議向發文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所辦理為宜。(公證法第7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之1規定)
  4. 翻譯內容須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公證法第101條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
  5. 公證費用:新台幣750元。文件種類不同者須分別收費。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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