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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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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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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求人為公、私文書上所載之持有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辦理。如持有人無法到場,須出具授權書(蓋印鑑章)及六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交給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亦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持有人如為公司,依公司法人授權代理人方式辦理。
    2. 請求人須提出文書正本供核對,影本份數自行準備,另須多準備一份供公證處所留存。
    3. 公證人須先審認文書正本為真正後,始得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建議向發文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所辦理為宜,工作天約3至5天。
    4. 文書正本若為外國文書,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可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5. 公證費用: (1). 文書為中文:新台幣500元。(2). 文書為英文:新台幣750元。
    [ 110-05-03更新 ]
    1. 翻譯者(請求人)本人親自到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辦理,並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
    2.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作成之文書(如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外國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及結婚證書等等),該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可辦理。
    3.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私文書,公證人須至發證單位查證,建議向發文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所辦理為宜。(公證法第7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之1規定)
    4. 翻譯內容須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公證法第101條第4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
    5. 公證費用:新台幣750元。文件種類不同者須分別收費。
    [ 110-05-03更新 ]
  •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1.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2.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3. 公證處所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4. 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元。 5.此類事件在公證處所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 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 110-05-03更新 ]
  • 申請單身證明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五份七日內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如曾有過婚姻紀錄者,另須檢附五份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明書影本。  

    [ 110-05-03更新 ]
  • 書立遺囑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 

    [ 110-05-03更新 ]
  • 本人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須協同見證人到場見證始得辦理公證。

    [ 110-05-03更新 ]
  • 本人無法親自到場辦理公證時,得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如為公司則須提出授權書及六個月內之變更事項登記表(若該登記表日期超過六個月,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三個月內之正本乙份)。本人如在國外,得提出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之授權書委託代理人到場辦理。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須協同見證人到場見證始得辦理公證。  

    [ 110-05-03更新 ]
  • 公證房屋借用契約應由借用人及貸與人攜帶身分證、印章、房屋權狀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到場辦理。公證處備有房屋借用契約例稿提供民眾使用。 

    [ 110-05-03更新 ]
  • 翻譯文件應由該文件之翻譯人到場提出認證請求。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 110-05-03更新 ]
  • 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與切結書內容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及切結書至少三份以上到場辦理。

    [ 110-05-03更新 ]
  • 應由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並查明所欲抄錄之公證書或認證書案號至本處提出聲請。但若欲聲請閱覽或抄錄者係遺囑之公(認)證書,除非立遺囑人死亡,否則只有立遺囑人方得聲請閱覽或抄錄(公證法98條第1項規定) 。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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