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陳鴻瑋即陳登科之第二次拍賣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第二次拍賣)(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德111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
人陳鴻瑋即陳登科(N121131913)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有關事項。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22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後列事項及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
領回。
三、詢問拍賣標的狀況:自公告之日起,逕聯絡承辦股別書記
官查詢。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0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時分起,將投標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本件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實施之拍賣,所有拍賣標
的拍定後不點交,是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該次拍賣期日拍賣不成立。所繳保證金無息
退還投標人。本院另定進行下次拍賣期日,或將拍賣標的
逕返還債務人,終結拍賣程序。
十、權利移轉規定:本件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實施之拍
賣,本院無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債務人應檢具相關資料並
協同拍定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移轉登記。本院可同時
依該條例第87條第4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塗銷本件之清算
登記後登記之,請投標人應注意之。
十一、得標規定:
1、本件不動產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實施之拍賣,拍定人於
繳納所有價金後,如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過程中,依
法應繳納之規費、稅款、印花稅等,應自行負責,不得
請求本院撤銷拍定。
3、如本件有別除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第1項
規定聲請自行行使權利,本件拍賣程序即依法規定辦理
停止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5、拍定或承受之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
至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十二、執行標的現況:拍賣之土地如於拍定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三、其他公告事項:
1、本件標的如拍定後查得尚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須併同移轉方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而無法辦理本件
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本院將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
2、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
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投標
人或承受人為外國人者,應於投標時提出其依土地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得購
買該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3、投標日如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致公佈放
假者,則該日拍賣期日停止,嗣本院另定期日補行該次
拍賣期日。
4、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
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
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
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5、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德股)不動產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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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220929-20220929161636pdf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