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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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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號曾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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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除字第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葉宜玲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指定送達:三重中興橋郵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林素鳳
81年7月17日
81年8月17日
13萬元
TH No 083684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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