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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號曾崇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除字第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葉宜玲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指定送達:三重中興橋郵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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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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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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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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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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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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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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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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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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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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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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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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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 No 083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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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