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號曾崇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除3字第00344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建琪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附表:本件本票
|
||||||
編號
|
發票人
|
擔當
付款人
|
發票日
(民國)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本票號碼
|
01
|
黃清松
|
|
81年10月20日
|
81年11月18日
|
60,000元
|
THNo083627
|
- 發布日期:111-03-04
- 更新日期:111-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