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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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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0號涂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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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0除60字第00191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建琪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涂玉芬  住宜蘭縣宜蘭市旋流一路8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正大建材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羅東分行
涂玉芬
 110年7月15日
25,200元
IG1642431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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