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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號王婉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0除54字第11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恬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王婉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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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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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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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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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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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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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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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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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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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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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04
- 更新日期:111-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