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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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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號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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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己110除51字第01895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建琪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立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儒  
訴訟代理人 蔡雅萍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鴻文名品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力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2月31日
9,850元
LB1032484
 
 
  • 發布日期:110-11-24
  • 更新日期:110-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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