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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0號黃惠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己110除50字第01891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建琪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黃惠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本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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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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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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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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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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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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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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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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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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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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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鄉農會
二結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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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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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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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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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8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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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1-24
- 更新日期:110-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