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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號吳智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發文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己110除38字第01683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建琪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吳智遠 住新北市板橋區忠孝路196巷23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附表:本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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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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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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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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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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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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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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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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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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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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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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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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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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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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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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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1-08
- 更新日期:110-11-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