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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號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宜110年度除字第4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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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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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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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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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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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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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讚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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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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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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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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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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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331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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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0-08
- 更新日期:110-10-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