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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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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000042號簡百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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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利110除42字第01616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簡百妙  住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167之11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周辰蔚

彰化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0年2月28日

146,244元

MN1144169

 
  • 發布日期:110-10-06
  • 更新日期:110-10-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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