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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號郭珮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戊110除28字第015049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郭珮慈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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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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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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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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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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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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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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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票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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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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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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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湶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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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銀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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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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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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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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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906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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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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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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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銀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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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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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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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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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821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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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16
- 更新日期:110-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