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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宜110年度除字第2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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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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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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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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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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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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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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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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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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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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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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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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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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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102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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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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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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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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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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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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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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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336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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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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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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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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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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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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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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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33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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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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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玉紙器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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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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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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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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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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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049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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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9-03
- 更新日期:110-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