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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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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號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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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宜110年度除字第2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盧見祥即東新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文彬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9月20日
67,702元
LB1025086
2
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10月31日
48,547元
MA3365934
3
瑞俊實業有限公司莊金榮
第一銀行蘇澳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11月30日
49,875元
MA3365935
4
天玉紙器企業社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東新企業社
109年8月10日
12,025元
FU0491613
 
 
 

 

 

 

  • 發布日期:110-09-03
  • 更新日期:110-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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