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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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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號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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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宜110年度除字第1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美惠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商壬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百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1月15日
30,257元
3312549
 
 

 

 

 

  • 發布日期:110-09-03
  • 更新日期:110-09-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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