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林美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丁110除34字第1324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恬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美華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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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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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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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林美華 │華南銀行宜蘭分行 │空白 │109年12月10日 │11,100元 │QD5975967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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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0-08-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