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號賴楓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丁110除2字第2961號
本文: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林恬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賴楓杰 住臺北市內湖區
居宜蘭縣羅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T3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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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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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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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宜蘭縣失智症照│合作金庫商業銀│空白 │108年11月30日 │6,000元 │GC6376377 │ │
│1 │顧服務協會 │行宜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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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4-15
- 更新日期:110-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