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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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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2號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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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3除字第1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悅綉    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28日
102,349元
FS0757367
 
 
  • 發布日期:113-06-21
  • 更新日期:113-06-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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