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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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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85號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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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3年度除字第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德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裕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112年9月30日
71,370元
SD3140738
  • 發布日期:113-06-20
  • 更新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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