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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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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林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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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除10 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福進  
訴訟代理人 林晏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天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詹旺彬
宜蘭信用合作社
112年11月30日
165,474元
YG0023734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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