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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3號簡榮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3除字第3號
主旨:公告本院113年度除字第3號等除權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
書記官 魏翊洳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榮祥 住宜蘭縣三星鄉楓林8路26巷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5-18
- 更新日期:113-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