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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000038號陳育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除字第42號
主旨:公告本院112年度除字第42號等除權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條、第452條。
書記官 魏翊洳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育潔(原名陳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