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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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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4號陳光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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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3除字第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光宙  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義順水電工程行即林逸鴻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陳光宙
112年5月31日
24,300元
FS0614616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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