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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06號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除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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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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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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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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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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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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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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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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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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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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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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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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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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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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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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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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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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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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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316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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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