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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83號千宜海產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2年度除字第2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千宜海產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石碧蓮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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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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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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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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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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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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啓元食品行蘇黃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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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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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宜海產有限公司石碧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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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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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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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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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