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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號陳韻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除字第4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韻如 住臺北市中山區
代 理 人 陳美智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3-01-12
- 更新日期:113-01-1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