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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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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號李梓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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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除字第3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梓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鄭坤在
三星地區農會
FB5108759
新臺幣81,740元
民國112年3月31日
  • 發布日期:112-12-22
  • 更新日期:112-12-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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