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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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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號展憲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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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4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展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華  
代 理 人 鄭錦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1
劉復惠
土地銀行蘇澳分行
展憲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4月5日
236,300元
BFB0770984
 
 
              
  • 發布日期:112-12-21
  • 更新日期:112-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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