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號邱瑞枝即日升實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3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瑞枝即日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
||||||
編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1
|
廣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羅東鎮農會
|
日升實業社
|
112年1月10日
|
95,650元
|
FA3191791
|
|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