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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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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號黃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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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除字第3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詩婷  住花蓮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甡鈺有限公司柯子堯
合作金庫
羅東分行
空白
112年1月15日
36,750元
IG1724900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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