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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號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除字第27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礁溪鄉大忠路215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徐莉萍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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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000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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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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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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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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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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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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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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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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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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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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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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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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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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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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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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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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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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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761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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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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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咔必那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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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銀行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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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聯瓦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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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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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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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76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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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