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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號景富園藝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1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景富園藝企業社
設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陳振仁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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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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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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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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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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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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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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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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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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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富園藝企業社陳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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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鎮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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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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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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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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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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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