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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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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號景富園藝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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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1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景富園藝企業社
           設宜蘭縣
法定代理人 陳振仁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景富園藝企業社陳振仁
羅東鎮農會
(空白)
111年9月30日
400,000元
3288250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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