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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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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號蔡逸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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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除字第2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逸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李竹村
礁溪鄉農會
 
111年7月30日
10,500元
FA0005362
 
2
李竹村
礁溪鄉農會
 
111年8月30日
10,500元
FA0005363
 
3
李竹村
礁溪鄉農會
 
111年9月30日
10,500元
FA0005364
 
4
李竹村
礁溪鄉農會
 
111年9月30日
500,000元
FA0005365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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