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號蔡逸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除字第2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逸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1
|
李竹村
|
礁溪鄉農會
|
|
111年7月30日
|
10,500元
|
FA0005362
|
|
2
|
李竹村
|
礁溪鄉農會
|
|
111年8月30日
|
10,500元
|
FA0005363
|
|
3
|
李竹村
|
礁溪鄉農會
|
|
111年9月30日
|
10,500元
|
FA0005364
|
|
4
|
李竹村
|
礁溪鄉農會
|
|
111年9月30日
|
500,000元
|
FA0005365
|
|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