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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號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除字第14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訴訟代理人 劉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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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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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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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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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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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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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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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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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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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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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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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羅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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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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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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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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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109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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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