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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號孫宏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丁112除字第1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蕭亦倫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孫宏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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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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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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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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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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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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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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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740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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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4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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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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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蕭亦倫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