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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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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號江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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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除字第15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江麗琪  住宜蘭縣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永坤
合作金庫蘇澳分行
江麗琪
111年10月10日
62,900元
HE0128055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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