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號黃翎祺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2除字第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翎祺  住屏東縣
代 理 人 王農裕  住宜蘭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
陽信銀行羅東分行
空白
111年6月16
400,000元
AG7408940
 
 
  • 發布日期:112-03-23
  • 更新日期:112-03-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