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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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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號沈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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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1年度除字第51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沈懷生  
送達代收人 安信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旺藍
蘇澳農會龍德分部
 空白
民國111年4月30日
新臺幣25,241元
 FA6103637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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