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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號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林朝明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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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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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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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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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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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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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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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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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展企業社王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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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鄉農會利澤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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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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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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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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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023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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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