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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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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號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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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
法定代理人  林朝明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豐展企業社王讚堅
五結鄉農會利澤辦事處
川輝機械有限公司
111年5月31日
118,700元
FA0238115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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