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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王志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除字第5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志豊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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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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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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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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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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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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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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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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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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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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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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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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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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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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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077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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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