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王志豊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除字第52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王志豊  住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王志豊
宜蘭市農會
空白
111年6月30日
50,000元
FA0772610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