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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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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號張蔡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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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除字第48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蔡貴  住新北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許德安
宜蘭信用合作社
張蔡貴
111年5月31日
357,574元
YC2150025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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