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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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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號東隆汽車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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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己111除字第40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東隆汽車材料行
設花蓮縣
法定代理人  徐福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品月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潤泰汽車材料行林呈鑫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東隆汽車材料行徐福
111年2月10日
50,700元
5152060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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