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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3號李彥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1年度除字第43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鄒明家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李彥儒 住宜蘭縣
訴訟代理人 李天寶 住新北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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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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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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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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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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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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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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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00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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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