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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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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000045號鄭嘉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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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45字第01878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鄭嘉倡  住(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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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鄭嘉倡

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行

空白

111年2月28日

181,094元

0634904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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