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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000045號鄭嘉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利111除45字第018786號
主旨:公告除權判決要旨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561及第542條。
法院書記官 劉婉玉
附判決要旨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鄭嘉倡 住(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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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鄭嘉倡 |
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行 |
空白 |
111年2月28日 |
181,094元 |
0634904 |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